来源:铁岭市 发布时间:2016-02-18 15:48
计算黄标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提前淘汰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的日期。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予以相应补贴,并根据车辆淘汰申请受理时间对应的年度核定不同阶段的补贴标准。在本方案施行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标准补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90%;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80%。
三、申请补贴资金程序
(一)车辆登记所有人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铁岭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车辆登记所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运车辆须提供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登记所有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加盖银行公章的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辆登记所有人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的,相关业务受理部门将各证件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全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归档,其他证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受理点设置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等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窗口,“一站式”集中办理相关业务,车辆登记所有人可凭核实后的相关手续到市黄标车淘汰补贴领取点办理手续,领取补贴。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确认,按照补贴标准明确补贴资金额度,指导企业录入补贴申请表信息。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在《铁岭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市公安局负责根据市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提前淘汰范围进行认定,对车辆所属辖区、车辆类型与申请补贴金额是否相符及《机动车注销证明》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在《铁岭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负责强制报废黄标车的监销工作。
3.市服务业委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真实性进行确认,指导企业录入补贴申请表信息,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在《铁岭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指导并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辆登记所有人办理交车及相关手续。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并退还材料。
(四)资金发放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等部门审核通过且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材料,由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并经复审合格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市环保局账户。市环保局在收到拨付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在地将补贴资金拨至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辆登记所有人。
四、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方面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拼装车和回收的报废车辆流向社会或上路行驶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律和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市服务业委要强化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严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收缴的淘汰黄标车零部件以旧翻新流回市场,从源头杜绝交通安全隐患。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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